农村污水治理确保治污设施维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布日期:2017-08-18
农村污水治理确保治污设施维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我市的建议
1、农村污水治理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确立规划先行机制。在国家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指导下,借鉴美国、日本等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经验,在我市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污水处理技术和排水标准,避免“拿来主义”和一刀切现象。
广泛开展普查工作,制定农村污水治理规划,加强市、县规划建设系统、各类专项项目规划与乡镇、村的有机衔接,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争取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基础设施,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切实落实农村污水治理全覆盖计划,大力推行截污纳管工程,并在两三年内实现农村厕所改造全覆盖。全面考虑各村地形地貌、村民居住分散程度、集体经济状况和处理后的污水净化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效果稳定、维护管理简便、费用低廉、工艺流程简单的多元化农村污水治理模式。
如在近城镇村采用接入市政管网模式,集中处理采取无动力厌氧模式,分散处理采用小户型成套设备处理模式等。此外,可以选择经济效益较高、环境敏感和污染严重区域,如“农家乐”旅游区和饮用水源地等先行实施,以点带面,统筹推进。
3、建管并重,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随着我市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迅速推进,管理制度必须从只重项目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建议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县、乡镇、村四个层面的责任范围,特别是村级层面的责任边界和内容。进一步理顺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部门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合作。
完善审批、准入、监督、验收和维护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项目负责人和绩效考评制度,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绩效纳入地方政府综合考评。在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村污水治理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兼(专)管员制度,着力提高村民的生活污水排放和污水治理设施养护能力,确保治污设施维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4、拓宽融资渠道,财政补助向特殊地区倾斜。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效整合新农村建设基金、农村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河道整治资金等多项农村涉水财政资金。积极探索农村污水治理主要污染物处理有偿化制度,出台税收、信贷、征地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在后期维护和管理上,出台相应的“以奖代补”政策,推广滨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体委托外包”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逐年确定环保企业进行委托服务管理,建立第三方负责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此外,我市县(市)主要处在上游,承担着保护水源的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经济发展,市级财政补助要向上游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地区倾斜。
5、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舆论引导,使村民充分认识到生活污水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变村民和村干部“你要我用”、“我该无偿使用”、“政府会管”等想法,树立主人翁意识,形成“我要治”观念。
强化村民参与制度,在农村污水治理设计、选址和投资过程中,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通过村级“一事一议”制度,鼓励村民积极投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调动“未来使用者”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利用专业人士、群众、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党代表等力量,加强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