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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调整会误伤水务行业吗?发布日期:2015-08-0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78号文),并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征收增值税后,引起业内一片哗然。业内普遍认为,政策初衷是好的,但过于简单的操作方法利空污水处理行业。

新政的出台有争议、有担忧,业内也开始思考应对措施和建议。在E20环境平台近日举办的“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活动中,与会企业代表和业内人士对78号文的执行表示了担忧并提出了建议。

影响:几家欢喜几家愁

大气治理行业受益最大,污水处理行业成本和风险都在增加

“粗略统计一下,78号文对增值税的调整涉及41项,其中退税减少14项、增加6项、维持13项、新增退税项目8项。”申万宏源证券研究员董宜安分析认为,本次退税的基本方向是减少低技术门槛或者技术成熟行业的退税额度,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其中,工业废气回收、农作物秸秆利用等国家重点扶持行业的退税得到新增或增加。比如,大气治理企业从全额缴纳增值税变成现在的返还70%,成为此次调整的最大受益者。

然而,污水处理、固废处置行业并没有如此幸运,78号文的出台被指利空这些行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曾对本报记者表示,据估算,如果确实执行增值税政策,污水处理的成本估计每吨要普涨0.1元左右。

同时,由于污水处理行业进项较少,新政策导致污水处理行业实际税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相关企业也将受到巨大影响,将加剧对小企业的整合。

此外,78号文所影响的企业以BOT模式运行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落地不畅的PPP模式将受到冲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将加重。

对此,济邦咨询公司经理顾雪琛认为,虽然部分存量项目考虑了税收政策风险,但风险分配方式简单粗暴,要么简单以税率变动作为依据,要么原则约定届时双方协商,很难完全消化此次政策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企业投资决策来看,此次税收政策的变更也提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双方将此类风险作为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并明确风险分担机制。” 顾雪琛说。

苏伊士环境亚洲投资副总裁郝小军认为,增值税政策除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外,还可能带来以下几点影响:第一,将增大企业核算和财务管理难度。由于环境服务业长期以来的免税政策,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在此前的运行过程中进项税的管理较为薄弱,而若没有进项税的相关票据,就无法进行消项税的抵扣。在骤然推行的增值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会有较大的操作难度。

第二,政策从出台到执行时间紧促,地方部门及企业一时难以理清头绪。对于新政策的执行流程和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质疑:会不会造成误伤?

业内认为污水处理等服务业不适用于增值税范围,要有相对合理的税率

“国家所有政策出台之前都有顶层设计,比较慎重,但为什么78号文的出台感觉有些仓促?”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高宏坪质疑。

他认为,原因可能是国家要通过这一税收政策促使行业转型升级。如果是这样一种动机,意味着很多行业和企业转型升级的时间紧迫。

更多的说法是,78号文对上述行业有可能造成误伤,国家税务总局在主导增值税时,没有考虑到当前国内推动环保产业和PPP模式发展的趋势。

“水务行业只有一部分适用于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条文,比如自来水、中水和纯净水等。这些细分行业有输入也有输出,最终有增值的过程,但是,污水处理只是一个服务过程,不适用于增值税的范围。”北控水务集团副总裁于立国认为,要明确说明增值税范围,不能把税种搞错。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一位研究员表示:“这一理解是错误的。尽管《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以销售的产品为主要征收对象,但也涵盖了加工、修理修配等部分劳务内容。而2003年启动的‘1+7’行业的‘营改增’主要针对的是服务业的劳务。所以,增值税可以适用于污水处理劳务。”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则表示,如果非要在污水处理等行业征收增值税,那么就要从严肃性、合法性角度对增值税做新的解释,也要有相对合理的税率。

而从政策本身看,78号文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方面。比如,税率及政策尺度待定。税率是否真为“一刀切”的17%?对于一些小规模的企业会否有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手续、流程、周期怎么细化?等等。“这些问题在地方的执行尺度会不一样,对于企业的影响也不一样。”他说。

此外,78号文对招标影响较大。“如果当下投资人中标了,拿到了特许经营项目,遇到现在这种情况,就不得不重新招标,影响面会非常广。”刘世坚说。

担忧:处罚是否过于严厉?

如果出水不达标,运营企业一次处罚3年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78号文的出台,让水务等行业企业忧心忡忡。郝小军认为,如果增值税不能即征即返、返还出现延期的话,这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压力。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按照即征即返70%的政策,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由增值税产生的相关地方附加税费,叠加在一起的税负会增加企业10%左右的经营成本。

这部分成本能否得到政府补偿也是企业所担忧的问题。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此前曾公开表示,78号文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对民营资本做出合理补偿。虽然在PPP合同里,一般会注明如出现税法修改造成的影响由政府补偿,但考虑到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现实情况,预计政府的补偿往往执行不到位或者拖欠严重。

随着对78号文的深入解读,文件中的处罚政策成为企业担忧的新问题。根据文件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只要受到一次处罚,即在3年之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郝小军分析,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没有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的现状。

他指出,由于不少城市的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有些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超过了原本规划的处理能力,从而可能出现部分排放不达标现象。尽管由进水超标导致的排放出水不达标,过错不在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但这不构成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

建议:政策执行应有分水岭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给企业一个缓冲期

78号文出台后,业内人士纷纷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可以充分考虑下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的发展和相关企业的承受能力。目前,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正在组织相关企业研究如何应对这一政策,并计划向主管部门传递“行业的声音”。

而在参与讨论的业内人士也对78号文的执行给出了建议:第一,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第二,如果无法做到免征,建议减缓实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区别适用。

“虽然政策已出,但这个通知是相对原则性的条款,有讨论空间。建议文件实施以前已经投产或者已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不在文件适用范围内,新建的或者尚未投产的、尚未与政府签订有效法律协议的才在这个范围内,应该有一个分水岭。”郝小军说。

桑德集团财务中心副主任刘晓栋介绍说,有消息称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即将出台,如果其顺利实施,将利好污水处理等领域。因为污水处理厂的成本主要是折旧、人工、药剂和电费,而其中仅有药剂费和电费两项能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若推行“营改增”政策,污水处理厂在土建方面也可获得进项税专用发票,静态投资回收期内就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

此外,由于长期以来环境服务业的免税政策,污水处理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不够及时,对税务工作有一定影响。建议政策执行中有新老过渡的空间,“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用营业税发票抵扣。

第三,鉴于环保产业的特点,建议税收政策出台、实施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真正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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